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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劉瑋汶、梁瑞珮、廖卓怡香港報道
罰賠300萬元 兼付八成訟費
霸王國際集團控告香港《壹週刊》惡意誹謗旗下洗髮產品,索償逾6.3億元(港元,下同)一案,香港高等法院23日裁定《壹週刊》誹謗罪成,批評其報道手法無知及不負責任,《壹週刊》須向霸王賠償300萬元,但強調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否則窒礙言論自由。《壹週刊》並須支付霸王八成訟費,估計要為這場官司「埋單」至少7千多萬元。
引發這宗香港歷來最高索償金額的案件,事源於《壹週刊》於2010年7月14日,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文章,內容指其生產的洗髮水內致癌物質「二噁烷」含量超標。霸王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指該報道對霸王構成誹謗,令其生意損失達約4億元人民幣,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
高院法官陸啓康今次裁定《壹週刊》只須賠償300萬元,與霸王原先索償的6.3億元出現極大出入,消息指,霸王仍待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假若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據,將針對法官指基於新聞自由,而降低賠償金額的做法不恰當。
霸王和壹傳媒 皆可能申請上訴
時任《壹週刊》顧問、現任《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及《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23日到高院領取判詞。黃麗裳在庭外指,法庭裁定300萬元賠償金額,顯示法官同意今次的誹謗非惡意中傷,以及有考慮罰款金額不應太高致影響新聞自由。壹傳媒發公告指,董事會諮詢進一步法律意見後,將考慮就有關責任及賠償金額,向法院申請上訴。
陸官在判詞中指,他認同公眾須被告知霸王洗髮用品含「二噁烷」,唯涉案報道呈現的卻是實情的一半,《壹週刊》應有更大責任,去確保報道內容及指控的真實性。
對於《壹週刊》以報道內容涉及公眾利益作抗辯,陸官認為,法庭在評定一篇報道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及屬負責任的報道時,標準不宜過高或過低。法律上雖接受傳媒在行使新聞自由下,報道內容或出現誇張成分,但應該有限度,尤其是處理一些有關科學及技術性的偵查報道,傳媒不應往往以新聞自由作「擋箭牌」。
官責記者幼稚不專業
陸官又指,雖認為涉案記者非有意中傷霸王,但批評她只憑個人判斷,選擇性地提及自己相信的一套安全標準,而忽略多個地區採用的安全標準,記者不是科學家,其結論是錯誤、「幼稚」及「不專業」,將自己「頑固」的意見強加於讀者身上,編輯亦全盤依賴記者的判斷,導致最終刊登該文章,故此裁定涉案報道不屬於負責任的新聞報道。
本案另一重要議題是霸王洗髮用品的「二噁烷」含量,是否顯著增加致癌風險。陸官指,雙方的毒理學家均各自依賴的外國安全標準,都是根據一些假設而訂立,故從該些標準推算出來的數字只是理論層面,《壹週刊》並無履行如實報道的責任。
陸官指,涉案報道嚴重損害霸王聲譽,令原告更加困難去銷售現時的產品或推出新產品。但另一方面,法庭須確保賠償金額不會太高致阻礙言論自由。
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底下,故下令《壹週刊》須分別向兩名原告,即在香港上市的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附屬國內公司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賠償200萬元及100萬元,合共3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