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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張達明早前在特首梁振英facebook留言,要求對方回答UGL風波的九大問題,質疑梁以代理人身份,收受澳洲UGL財團利益,可能未經擬被UGL收購的DTZ(主事人)批准或沒有合理辯解,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梁粉專欄作者其後撰文反駁,指梁有權保持緘默,又指法例容許主事人在「事後批准」代理人收受利益。《明報》前總編輯、網媒《眾新聞》創辦成員劉進圖撰文指出,梁粉的辯解反而突顯梁振英的破綻,可能為廉署提供新的調查方向。
梁特早前私通身兼調查委員會副主席的民建聯議員周浩鼎,意圖干預立法會調查UGL醜聞,此事被踢爆後,梁特不但反斥泛民議員洩密,更連日撰文及開腔抨擊泛民調查委員梁繼昌,反指對方沒向委員會申報被他控告誹謗,質疑對方有「利益和角色衝突」,要求對方辭職。外界均批評梁特只為轉移視線。
法律學者張達明當時在梁振英facebook留言,提出九大問題,要求梁特回答,當中最尖銳的一條,指梁身為DTZ董事,私下收取擬收購DTZ的澳洲UGL財團400萬英鎊,作為支持收購交易、不作競爭及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報酬,表面上已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若沒有主事人批准或合理辯解,就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梁粉專欄作者原姿晴,其後在《星島日報》和梁粉網媒「港人講地」撰文,反駁張達明,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容許主事人在「事後批准」代理人收受利益。本身是法學碩士的《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撰文指,原姿晴的辯解,反而突顯梁振英的破綻,可能為廉署提供新的調查方向。
劉進圖解釋,原姿晴「相當精闢」的法律觀點,暗示梁特簽約收取400萬鎊時,可能沒有得到DTZ批准,要「事後追認」來補救。劉又指,不相信香港法院會認同這樣的詭辯,「等如說任何被收購企業的高管,可以私下與收購方『打龍通』,收取巨額報酬,作為支持收購及日後不作競爭的條件,只要收購方成功入主, 便等如取得了主事人的事後批准。 」
對於原姿晴稱,梁有權保持緘默,批評張達明逼梁答問題,是不尊重梁的憲法權利,劉進圖直言,這顯示梁粉亦認為梁有可能被廉署調查,劉亦指張達明的提問合理,因按照終審法院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詮釋,梁振英收取UGL 400萬英鎊,正是以代理人身份,在涉及主事人業務上收取利益,「梁振英洽談協議時的身分,明顯是DTZ董事,就算簽約時他已辭去董事職務數天,代理人的身分還是抹不去的,而梁振英答應的事情,明顯與DTZ的業務密切關連。UGL之所以給梁巨額酬金,當然是認為梁的身分對促成收購DTZ交易,以及對收購後的業務發展,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才會在收購作價中劃出一筆來單獨給他」。
劉進圖又指,梁振英收取UGL利益後,未必得到主事人DTZ的批准,「從媒體對事件的報道來看,董事會主席似乎知道一些內情,但董事會其他成員和股東大會是否知悉400萬鎊交易詳情?如果董事會或股東會知道而批准了,梁振英本人或其支持者相信早已張揚出來,平息外界質疑,毋須含糊其詞對媒體說DTZ『相關人等』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