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一個重點就係個學生哥要去申請法援,用返政府從人民口袋裡攞走嘅錢去告撚返呢個不義嘅政府同佢手下嘅爪牙(ie.特區公安局)。就算我係都要捐錢,個學生哥都唔應該要啦~
Lik 發表於 2011-8-25 21:52





其實我不是好明喔。
如果你出錢請律師為學生打官司,有問題咩? 為什麼一定要申請法援先可以告政府?
有必須申請法援先可以同政府打官司呢條規矩或法律咩? 我真係第一次聽到喔。
rockypath 發表於 2011-8-26 00:35














| 歡迎光臨 溫哥華老友記討論區 (http://loyaukee.com/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