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FB被視選舉廣告 「擾民兼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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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k
時間:
2011-9-15 21:48
標題:
FB被視選舉廣告 「擾民兼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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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被視選舉廣告 「擾民兼荒謬」
《信報》政治:區議會提名期開始後的選舉期,候選人須申報所有發布的選舉廣告;不過,民主黨向選舉事務處查詢後,
對方指交友網站facebook可以接觸到選民、內容具宣傳成分,故視之為選舉廣告,因此須申報。換言之,候選人每個facebook留言及更新前亦須事先申請、其他網友不能在未經同意下轉載其內容,否則可能被視為違法。學者批評選舉事務處沒區分什麼是選舉廣告,做法擾民而荒謬。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4(6)條,候選人沒有提供印刷詳情或沒有把印製的選舉廣告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
本報翻查《選舉活動指引》,當中列明只要為促使或阻礙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包括電子傳送在內的任何其他形式所發布的訊息,均被視為選舉廣告。按指引,在展示及分發任何選舉廣告前,候選人必須向選舉主任呈交聲明、及以彩色影印本、光碟或電子文本等方式申報選舉廣告文本。
轉載內容屬違法
然而,近年不少參選人、政壇人物都有開設facebook,但原來候選人沒申報facebook內容亦可能違法。民主黨葵青區社區主任林立志投訴,指該黨曾就此向民政事務處查詢,
答案是凡候選人發布具宣傳成分、並且公開讓選民可接觸的訊息,都算是選舉廣告,所以候選人的facebook須要申報。
他批評這會引來大大不便,因為指引規定選舉廣告在發表前要申報,
換言之在facebook發布每一個留言、作出每一個更新前,也要在前兩天事先申報批准,而且手續煩複
。他批評條例過時,跟不上這個互動的年代,而做法也會打擊選舉氣氛。
(節錄)
作者:
Lik
時間:
2011-9-15 23:40
真係唔diu柒你個戇鳩特衰政府都唔得。咁撚戇鳩嘅條例,響今時今日早就已經過晒時,但偏偏你都選舉事務處都仲可以夠膽死出來講話要申報。係咪我去民賤聯個FB度留言撐佢,然之後再投訴就可以告鳩民賤聯話佢無申報呢項選舉經費?
呢個特衰政府真係,沒有最戇鳩,只有更戇鳩...
-力
作者:
rockypath
時間:
2011-9-16 00:43
看阿力這個低能仔寫的東西真是令人嘔心。
如果阿力有權力對這條法規做出修改,大家能不能猜得出他會改成一條如何的狗屎垃圾條文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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