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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即使依1945年9月2日簽署之「投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接受美國總統杜魯門、英國首相邱吉爾及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1945年7月26日發佈之波茨坦公告第8條所提及之「開羅宣言條款將實行(The terms of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包括福爾摩沙和澎湖之台灣及尖閣諸島,也無從被讓與中華民國,理由如下:


1.開羅公報條款中所「將歸還中華民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之標的,是日本所曾竊自中國人之全部領土(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然而,日本領土一部份之台灣及尖閣諸島是經由「讓與」,非「竊占」取得。

2.日本天皇1947年5月3日施行之日本國憲法第4條,已經無簽署條約處分領土之權能,即使同意依開羅公報原則,將台灣及尖閣諸島讓與中華民國也不可能執行。

3.同盟國和日本政府1951年9月8日所簽署之對日和約第1條(b),並不承認日本天皇之主權權利,對日和約第2條,為針對日本政府之「放棄條款」,完全無涉日本天皇。

所謂「inherent territory」,應是由漢文「固有領土」直譯而成之英文。在「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範疇內,「萬國公法(Law of Nations)」定義下之國家:「其不可分割之領土(an integral part)是包括自古以來人民自然生活在一起,所形成之『祖傳領土』,即漢文所謂之固有領土,以及隨領土擴張經同化過程,而施行憲法所編入之『新領土』」。對大日本帝國而言,台灣和尖閣諸島嚴格說並非自古以來之「祖傳領土」,然而確實是萬國公法架構內不可分割之「新領土」。

目前在日本埼玉縣經營不動產事業的栗原國起先生,其對尖閣諸島中魚釣島、久場島、南小島及北小島四島,可繼承或處分之土地權利,事實上,是其以日本國民身份從日本政府所取得之從屬於「領土高權」的「財產物權」。當中國對尖閣諸島之威脅足以影響日本國家安全時,基於日本政府毫無疑問對尖閣諸島是握有「領土高權」,日本政府有立場行使領土高權以「徵收(expropriate)」日本國民所已購買之土地,或制止外國人購買日本土地之交易。尖閣諸島中無私有產權之大正島,是被定位為為日本之「國有地」,即使尖閣諸島全數從國有地變成私有地,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依然是有領土高權。

尖閣諸島是歸屬日本天皇,而「日本天皇皇土是非賣品(the crown land of Japanese Emperor is not for sale)」。日本中央和地方官員有購買天皇所屬尖閣諸島的思維,意味日本國憲法架構內之日本官員心中已經無天皇。日本政府或東京都目前所爭相「購入」之標的,是栗原國起先生所取得尖閣諸島中魚釣島、久場島、南小島及北小島,受日本政府規範之「財產所有權」,而非歸屬日本天皇之「領土所有權」。因此,日本政府稱購買尖閣諸島其實是行使高權「徵收」尖閣諸島土地,方便管理,購買日本固有領土根本是烏龍一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唯一合法中國政府之立場,宣稱擁有尖閣諸島主權,也是誤會一場,而至於中華民國的言論,則是從建國以來至今不曾取得台灣主權,根本和尖閣諸島實在是完全扯不上邊,國際社會並無承認尖閣諸島是歸屬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正當性。

2010年9月,美國歐巴馬政權之國安會資深亞洲事務主任貝德(Jeffery A. Bader)稱:

We do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respective territorial claims of China and Japan towards the Senkaku Islands. But the U.S.-Japan Security Treaty covers all areas administered by Japan, and since the reversion of Okinawa from the U.S. to Japan in 1972, the Senksku Islands have been adminstered by Japan. 美國就中國和日本各自對尖閣諸島之領土主張不持立場。然而,美日安保條約涵蓋所有日本管轄地區,自1972年美國將沖繩歸還日本之後,尖閣諸島是由日本管轄。

美國政府的立場可知,美國政府是承認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包括日本國管轄所及之尖閣諸島,然對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各自宣稱對尖閣諸島有主權,則是不持立場。講清楚說明白,美國政府其實心裡有數,尖閣諸島既不歸屬日本政府也不歸屬包括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就算中國軍力真的強大到足以戰勝美日安保條約架構內之美日聯軍,基於尖閣諸島是歸屬在日本國憲法架構內,無關於國政權能之日本天皇,日本政府根本無從獲得日本天皇授權以處分尖閣諸島。國際間領土爭議即使逾越法理,而訴諸戰爭,戰後和平協議仍得回歸法理基本面執行領土處分。因此,解決領土爭議,法理是上策,戰爭是下策。基於尖閣諸島主權既不歸屬中國人之政府,也不歸屬日本人之政府,是屬於被限制中的「日本天皇」,日中雙方之政府為該領土爭議而開戰,其實是多此一舉,令人好笑,完全沒有必要。
作者:林志昇
前英國殖民地香港華裔漢族加拿大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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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9# fibbi

是否係日本(天皇)?這還需引證。
但起嗎有更多資料偏向〔唔係〕中共,甚至唔係台灣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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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til 於 2012-10-1 08:27 編輯

皮蛋所列的理據是當時大約的事件經過,並沒有細緻分析每一個時段及條約的內容,並以一個〔假設〕又沒有舉證為主要論點,這個〔假設〕就係“馬關條約”是包括釣魚台。
皮蛋每次都’and Diaoyu islands' 加入,唔通真係會千次謊言變真理?

“馬關條約”第二款中國永遠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但是皮蛋一直沒有提到或唔想提有一份實質的“交接台灣文據”,這份文據附有當年‘台灣諸島全圖’,亦有‘台灣北部’地圖。並在文據清楚交收了甚麼。好彩實證還在,何需〔假設〕!?!





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繪制,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台。






1895年4月27日東京地學協會
發行山吉盛義繪製的台灣諸島全圖




當時負責與日本交接的清國代表是李經方,雙方並簽屬交接臺灣文據
。李經方對於日方所畫出的台灣附屬島嶼區域並未提出異議,還說交接〝均皆清楚〞。





1899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發行的台灣總督府第一統計書就以彭佳嶼(アギンコート島)為台灣極北。




至於“Historically and geologically, Diaoyu islands is part of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的問題又另一個〔假設〕。

“Geologically”, 若非近代衛星及探測技術,海牀版塊的詳細資料,“地理上是”這個論點1800-1950年是沒有明顯實證。

“Historically”方面,大家就真需要看一看,歷史中,由‘明朝’至‘清朝’至‘國民政府’至‘中共政府’,數百年的文獻、地圖都可以作為證據。

大家就需要看看這個網址,其中包括大量當年的文書文件地圖 http://tw.myblog.yahoo.com/jw!ARR7CzOBSEbGZjQIIAbtkQ--/article?mid=1582&s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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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rockypath

未答你問題前,先聲明我未找到十足的論據支持最終結論。
所以找出很多不同來源的材料作分析時,同時轉載以便大家引證一吓.更不同意一些人以不全資料,片面材料,太早知小小份代表

第一:以現時找到的資料,中國(由明朝-現今)未有清楚的管治記錄(有小量到此一遊)。以我所轉載的地圖及官方資料,中國在1968前跟本沒有理會這島的存在。

第二: 資料記載,日本早於1885年對尖閣諸島進行10年堪察,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聲稱尖閣諸島為「無主地」,在尖閣諸島建立標國標,正式劃入日本版圖,1900-1940年日本有信天翁/柴魚片工場、開採海鳥糞,並建造碼頭。

“中國古籍中,確實是有比日本更早「發現(discover)」釣魚台列島之記載。然而,中國方面未曾在發現該島嶼後,將其「宣示為領土(claim to territory)」 ,然後,依「佔領意願(intention to occupy)」,執行「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取得國際社會所承認之「領土佔用權(title to territory)」。中國方面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而言,對無主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 」,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及編入(incorporate)」程序,並不構成「擁有(own)」。”

以我所轉載的地圖及官方資料,可以證這一點。
第三:我未能答你,我還在消化那些咁專業的國際法資料。但據#17 & #18所轉載的那一篇文章,筆者十分清楚解釋,所有條約,用字及當時的微妙變化。

#22 http://tw.myblog.yahoo.com/jw!ARR7CzOBSEbGZjQIIAbtkQ--/article?mid=1582&sc=1 中的轉載是其中大量(>200)不同年份的地圖、記載、課本,你會看到1968年前,釣魚台好像根本不在存在中國之中,以及在1968年後發現石油後,國共兩方是點樣纂改地圖,纂改台灣的最北國界座標,纂改官方文件以製造歷史。

到今時,我覺得,中國及台灣根本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他們是擁有釣魚台,釣魚台確似一個沒人理的荒島。(除非你說,曾到過都算擁有主權!!)

日本立場,過去的127年,他們是依步驟一步步取走其主權,保持住控制。1968年前,中國亦真的未有理會,甚至在教學時都教國民尖國諸島是日本流球。

我相信,現時大陸及台灣都未有任何以‘國際法庭’來解決的意願,是他們自知現今有的歷史證據對他們不利,否則,兩岸都應把自己的‘固有領土’證據拿出來,當然會是贏的一方。何需,得把口,做咁多小動作?!

至於日本是否擁有釣魚台,我同意日本是現時擁有,起碼他的軍隊每天都在巡防,合法與否我未能答你。
若單看地理因素,我始終支持是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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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蛋,你唔睇清楚人哋啲文章,又唔research就亂up,好似真既一樣。

話你唔睇清人地post乜,早就列清現今聯合國是以甚麼方法來界定,post 多次你睇吓

“中國古籍中,確實是有比日本更早「發現(discover)」釣魚台列島之記載。然而,中國方面未曾在發現該島嶼後,將其「宣示為領土(claim to territory)」 ,然後,依「佔領意願(intention to occupy)」,執行「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取得國際社會所承認之「領土佔用權(title to territory)」。中國方面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而言,對無主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 」,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及編入(incorporate)」程序,並不構成「擁有(own)」。”

講到discover都有爭拗點,“自古以來「路過」尖閣群島的人不知凡幾,日本人、西班牙人、荷蘭人、美國人、葡萄牙人...多的是。”

如果聯合國真如以你所言,只用先發現及地源關係,來判定,咁你好快啲叫大陸或台灣,立即申請。使乜搞咁多小動作!我支持這方法,簡單,唔使勞民傷財,免武力衝突。

“拿〝大屯山脈入海延伸並與沖繩島有海溝相隔〞當台灣領有釣魚台的理由,可是地質上台灣東部也是菲律賓版塊的延伸,難不成保釣人士也要主張台灣東部是菲律賓的領土?”

地源?“就連中國一向主張擁有主權的南沙群島從大陸棚來看跟中國也沒關係。”

都話你,比小小心機,睇吓現成的資料,唔好靠估,你有預定立場不是問題,都唔好用啲片面資料嚟拗、嚟死撐,浪費大家時間。

如果你認為“no effective control”就因為你幾隻船在12km內行吓,就可以破日本有效的127年管治。你天真得很可愛!如果咁諗可以另你自我安慰到,不妨,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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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til 於 2012-10-5 09:12 編輯

中國北洋政府與中國人民捐款助日,結果換來的是,8年後日本侵略中國,14年後南京大屠殺,估計總死亡人數大約為148萬人,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達6000億美元。

日本戰敗後,共產黨完全放棄要求日本作任何賠償,你話老共對日本仔幾咁好。

當然,無日本仔入侵,牽制國民黨,老共早就滅咗。老共甚至有鈎結日本仔暗害國民軍,老共才得今時今日的江山。

义外一句,講到直接與間接害死中國人民最多的是共產黨,合共約8000萬人  ,比兩次世界大戰合共死人更多!請日後多加譴責!


重新睇吓,歷史上,無錯,有些文獻的確有提到釣魚台,但都是一兩句,路過式。若這就成立為據,咁中國好快快因為嫦娥早已佔月,快取月球主權,阻美再一次入侵。

明史、清史沒有釣魚台。在國家管治來看,正史沒有提到,地圖沒有列出,這同樣發生在1968年前的國民黨及共產黨政府,甚至在教育及官方文件的認知。是否擁有這片土地的主權是質疑的。

由於馬關條約中,'交接台灣文據',並沒有釣魚台在地圖中,其後的宣告及公告當然應不包括釣魚台。若強行把釣魚台硬說成包括在內,是強詞奪理。

看一看近一點,2008年,一向中日爭議的東海,由胡錦濤訪日時與日本首相福田康夫達成擱置領土爭議,聯合開發東海油氣田共享收益的共識。完全放棄國際法「大陸架延伸法」所賦予中國、延伸至沖繩海溝的東海油田,並承認了日本提出的的「中間線」劃分法,老共還把中間線以西、並已正式生產的「春曉油田」的一半主權與日本分享。

細心看一看現時中日在東海的分界線:留意台灣北端,與尖閣諸島(釣魚台),咁,老共是否又一次間接確認釣魚台是日本的一邊??為何條線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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