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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公義:徐武「被精神病」 南方電視台前被人劫走

另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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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hk/news/9/1/1/2090931/1.html

網友追問武漢警方六嫌疑 律師無償代理徐武案
2011-05-02 紅網
飛越"瘋人院"●追蹤

“電視台內”為何變成“馬路上”?“強行擄走”為何變成“帶回”?事前曾知會廣州警方?“住院治療”父母為何不能探視?

“在南方台內抓的人”為何變成“在馬路上抓人”?“帶回治療”需要搶走手機,將其父親強行拉下車?警方執行公務為何不敢亮明身份?帶回病人是否需要出動6名警察勞師動眾?廣州警方事前真的知情、有配合嗎?既然是“住院治療”父母為何不能探視?由于諸多疑點無法自圓其說,對于徐武“飛越瘋人院”一案,武漢警方“遲來的回應”遭遇了該案所有知情人士以及網友的“狂轟濫炸”。

昨日,新快報記者根據武漢警方的回應,逐個採訪了當事人、當時的現場目擊者以及該案的代理律師,此案尚有六大疑點警方無法回避。

疑問1 馬路上帶回徐武?

南方台:是在我們大院里抓人!

被廣大網友認定為“武漢警方官方回應”稿件來源于新華網湖北頻道,同時,湖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消息,“請關心徐武案的網友去看該稿”,承認了該稿的“官方身份”。

該文稱,“2011年4月19日,徐武脫離醫院監護外出。武鋼煉鐵廠及武鋼二醫院當日向警方報警,請求公安機關派員協助查找。武漢市公安局鋼城分局依據《人民警察法》第14條和公安部《110接處警規則》第29條第二款規定,派員協助廠方和醫院,經廣州警方的配合,于27日在廣州市越秀區通景食府門外馬路上將徐武找到並帶回武漢,繼續住院治療。”

當日,新快報記者也曾趕往事發現場,所謂的“通景食府門外馬路上”實際上就是在南方電視台的大院內。

南方台記者氣憤地說:“就在我們大院內抓的人,看見我們扛著攝像機來了,他們就跑。武漢警方為何刻意回避是在電視台大院內,還搞個通景食府門外馬路上的地址?”

疑問2 帶回治療還是“強行擄人”?

目擊者:手機被搶人被拖出來

武漢警方的回應稱,是將逃跑的徐武“帶回治療”。

當時和徐武乘坐同一輛出租車的江一拍則這樣描述當時的現場:“當時,我還在跟新快報記者通電話,他們衝過來,把我的手機搶走了,把我強行拖出來。”而他被搶走的手機,截至記者發稿時為止,尚未歸還。

新快報記者手上的事發現場監控錄像也顯示,七八名未出示任何証件的人圍著一輛出租車後,將前排江一拍拉下車,將後排與徐武同坐一起的徐父也強行拖下車,徐父不肯下車,還與他們發生了推搡和爭執。然後,一左一右從後排上車,讓出租車開走。

網友質疑,既然是“帶回治療”,需要搶走旁邊另外一個普通公民的手機,並將徐父強行拉下車嗎?

疑問3 協助廠方和醫院?

真相:7人中6名是警察

武漢警方的回應稱,接到報警後,“派員協助廠方和醫院”將人帶回。

然而,昨日,廣州警方內部人士向新快報記者透露,27日,前往廣州劫人的7名神秘男子中,有6名武漢警察,1名保衛科人員。也就是說,警方占了絕大多數,並非通稿中所說的廠方和醫院的代表。

廣東律師王雲松提出疑問,抓捕一個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勞師動眾出動6名警察?而誰又有權利出動這麼龐大的警力去“協助廠方和醫院”去抓一個並不危害社會的人?醫院和廠方行駛的是私權力,警方行駛的是公權力,在這個過程中,誰授權給它濫用公權力?

另據事發現場多位目擊者透露,抓人的全過程,他們沒有任何一個人穿制服,也沒有任何一個人出示証件,看見電視台記者一來,撒腿就跑。律師質疑,既然是執行公務,為何不能亮明証件,又為何要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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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4 經廣州警方配合?

廣州警方:第二天才查清身份

武漢警方稱,在電視台內的抓捕行為是“經廣州警方的配合”的。

但在事發當日,緊急趕往現場的電視台記者曾經扣留了其中一名擄人者,因其不肯透露身份,記者曾懷疑他們是涉嫌綁架的不法分子,並將其扭送至廣州市公安局華樂街派出所。

當時,派出所方面曾明確向新快報記者表示,不能確定這幫人是不是武漢警方,還沒核查到他們的身份。從下午2時到當晚10時,派出所方面都一直稱,“還在核查被扣者身份”。

直至第二天,派出所方面才告知新快報記者,來人確實是武漢警方,被記者扣留下來的那位則是武鋼煉鐵廠保衛科科長全霆。全霆為徐武所在單位的領導,也是徐父口中“與徐武有仇,整徐武的人”。

網友質疑:既然武漢警方表示,抓徐武是“經廣州警方配合”的,為什麼事發當日廣州警方遲遲不能核實來人的身份,而在當日深夜11時12分,由武漢警方專門為此發函確認了全霆的真實身份之後才放人?廣州警方事前是真的知情,還是在事發之後“被配合”了?

疑問5 依據《人民警察法》抓人?

律師:警方無法律依據

武漢警方回應稱,武漢市公安局鋼城分局依據《人民警察法》第14條和公安部《110接處警規則》第29條第二款規定,前往廣州將人帶回。

《人民警察法》第14條是這樣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110接處警規則》第29條則是:“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範圍: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該案代理律師黃雪濤表示,“《人民警察法》第14條不能成為警方帶走徐武的依據,徐武來廣州的目的是進行精神鑒定,以此來重新獲取他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他沒有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不符合該法律條款,不需要警方採取約束措施。”

她還表示,《110接處警規則》第29條就更加不適用徐武了,因為他有記者和家屬的陪同,不屬于“走失”,更不需要公安機關幫助查找。因此,警方前往廣州抓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更有激憤的網友提出,“一個正在接受採訪,並且有父親和朋友陪同的人,他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嗎?有勞武漢警察從天而降,在不征得其父親的同意下,強制帶走?在這里引用《人民警察法》不妥當。”

疑問6 徐武回武漢住院治療?

家屬卻失去了探視權

武漢警方還稱,是接徐武回來繼續治療。

“既然是住院治療,我為什麼不能去看我兒子?我天天去、夜里也去,他們為什麼都不讓我看?大門都不讓我進?”徐父前晚看到警方的官方回應之後,氣得坐立不安、喘著粗氣,“他們撒謊,他們冤枉抹黑我兒子。”徐武從廣州被帶回已經有5日了,其家屬幾乎天天在醫院樓下仰望著,卻一直不能進去探視兒子。醫院方甚至兩度報警,稱在樓下等待看兒子的徐父擾亂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該案代理律師黃雪濤表示,醫院只對徐武進行治療,而不是監護人,所以不能限制其親屬探視病人的權利,而父母探視子女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是沒有限制的,因此醫院所謂的“只能周三探望”的說法不成立。醫院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直接違反了《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如果要限制病人家屬的探視權,必須要經過家人的同意。對于醫院侵犯探視權的行為,黃雪濤表示考慮起訴。

曾發布過《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的著名律師黃雪濤主動找到記者,表示願意無償代理徐武的“被精神病案”。昨日下午,雙方達成委托協議,並通過新快報記者轉交授權委托書。

對于此案,黃雪濤認為,警方所稱的徐武2006年涉嫌爆炸未經質証不能成立,不屬于司法事實。她還指出,中國的精神病收治立法,立法本意出了偏差,“怎麼方便收治病人就怎麼立法,只保障醫生的權利,不保障病人的權利,精神病人甚至不如一個囚犯。囚犯有出來的一日,精神病人在病好之後,也可能被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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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eter236 於 2011-5-2 17:41 編輯

天朝? Japan is the real 天皇朝 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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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新快報達成委托;律師稱精神病收治立法出了問題

涉嫌爆炸未經質証不能成立

警方曾向媒體表示:“2006年12月2日,徐武揚言‘搞炸藥,到北京天安門炸’。12月16日,徐武在北京被當地警方現場查獲,北京警方從其身上搜出炸藥配方、電工刀及制爆原材料等危險物品,移交武漢警方處理。武漢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以涉嫌爆炸罪對其刑事拘留。後因診斷其為偏執型精神病,建議長期監護治療。”

由此可見,警方介入此案並第一次拘留徐武的依據是曾在其身上搜出“炸藥配方”、“電工刀”和“制爆原材料”。

徐武自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則提出,所謂的“炸藥配方”只是一張小紙條。

另外,還曾有警方表示,從徐武身上搜出了“白色粉末”,並認為這是“制爆原材料”。

代理律師黃雪濤介入此案之後,認為警方的這種說法存在明顯漏洞。那張關鍵的小紙條到底是不是炸藥配方,那些白色粉末到底是不是制爆原材料,都沒有經過質証,沒有人能肯定那是什麼。

由于該案根本沒有經過批捕程序、檢控程序和法院的審理程序,所以檢察院、法院的救濟渠道全都被堵死了,這些所謂的“証據”沒有通過檢方的核實,沒有通過法庭的質証,所以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這個案件中,只有警方的一面之詞,警方的這些說法只是單方面的說法,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事實。

一旦“精神病”就失去訴權

對于“涉嫌爆炸”這樣一種嚴重的指控,當事人徐武從來沒有機會去澄清和說明,也沒有機會去請別人替他澄清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找到的東西到底是什麼,誰也不知道,警方一家掌握話語權,當然是他說是什麼就是什麼了。”

徐武一旦成了“精神病”,就失去了訴權。

她指出,這個案子沒有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樣,進入正常的司法程序、沒有檢方的批捕、沒有法庭的質証、沒有任何程序去驗証警方的這些指控,這不是一個司法上的事實。

她還表示,徐武被貼上了一個“精神病”的標簽,他即使走出來說什麼,也會被人質疑“一個精神病人的話是否可信”。他不僅被剝奪了訴權,甚至連普通人的話語權也被剝奪了。

徐武沒有出來的救濟途徑

黃雪濤假設:事實上,當時徐武如果不去做精神鑒定,走正規的司法程序,都不一定能被認定為有罪,即使被認定有罪,判刑也會有一個期限,會有釋放出來的一天。他至少還有一定的訴權,但現在,他什麼權利都沒有了,他就有可能終身被關進精神病院里。”

作為徐武,他被關進精神病院之後,根本沒有可以出來的救濟途徑。他試圖跑到北京、試圖跑到廣州,他去醫院鑒定,他跟媒體說話,可以看出來,他並不是想遠走高飛,並不是想危害社會,他只是想分辨對錯,尋找一個証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的機會,找回本該屬于他、但卻在“被精神病”過程中喪失了的公民權利,找回一個人的權利。

如果當年,他能進入正常司法程序,他就不用用這種方式跑出來。

家屬答應做精神鑒定是錯誤

黃雪濤甚至認為,“一個人被關到精神病院里,絕對比他被判刑要失去的多得多,他的境遇只會比囚犯差,不會比囚犯好,因為他不僅沒有人身自由,還有沒有頭腦的自由。”所以,當年他的父母答應做精神病鑒定,絕對是一個決策性的錯誤。

她指出,在面對警方指控的時候,接受審判其實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接受審判並不可怕,有了審判過程才會有辯護過程,“我走到法庭上,讓法官聽到我說話,本身就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場災難。把進入司法程序當作一場災難,是老百姓的一個誤區。”

在這個案件中,很明顯有人利用了兩位老人不懂法律這一點,欺騙了他們,導致他們做出錯誤決定。

她還表示,武漢警方去廣州對徐武採取強制措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警方所說的兩條法律依據也不成立,因為徐武當時對社會沒有危害,也不是走失,不符合那兩條法律條文中所述情況(詳見A06版)。

人身自由掌握在送治人手上

律師表示,就算醫院發現人沒病,也要送治人同意才能放出來

作為一個對精神病收治非常了解的律師,黃雪濤指出,精神病收治立法出了問題,怎麼方便收病人就怎麼立法,不保障病人權利。且實際操作中,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往往掌握在送治人的手上,就算是醫院發現那個人沒病,也是需要送治人同意之後,才能把人放出去。醫院普遍遵循的原則是“誰送的,誰接出去”。在這個案件中,警方送徐武進來的,就必須警方同意,才能把徐武放出去,即使他的家屬想把徐武接出去都不行。

收治立法出了問題

2008年,黃雪濤曾發起成立關注濫用精神病醫學的志願者團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2010年,黃雪濤與北京益仁平中心陸軍、郭彬共同啟動國內首個民間精神衛生法律項目機構化運作,同年10月,發布《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在主流媒體、社會公眾以及精神病醫療界引起熱烈回響。

她認為,現行的精神病收治立法,只保障醫生權利不保障病人權利。我國精神病方面的立法是服務于“怎樣方便把人抓進去”,而不是服務于“怎樣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

這樣一個錯誤的立法思維,很容易把一個疑似精神病人送進醫院,但卻很不容易把一個人救出來。

她指出,在她所接觸的精神病案例中,幾乎所有的“疑似精神病人”被送進醫院之後,均被認定為“精神病人”,沒有一個人被認定為不是精神病,而被醫院拒之門外的。

誰送的只能誰接出去

更為離譜的是,就算是醫院發現那個人沒病,也是需要送治人同意之後,才能把人放出去。醫院普遍遵循的原則是“誰送的,誰接出去”。在這個案件中,醫院就認為,警方送徐武進來的,就必須警方同意之後,才能把徐武放出去,即使他的家屬想把徐武接出去都不行。“假設醫生認為你沒病,但送治人不同意把你接出去,你就永遠出不去”。

黃雪濤也提出,“誰送的誰接”這條規定毫無道理,也沒有法律依據,但在整個精神病收治的實際操作中,幾乎所有的精神病院都是這樣操作的。

因為在醫院的邏輯中,誰送來的、誰出錢給人治病,他就是監護人,就擁有了對病人的監護權“這個邏輯非常可怕,無限擴大了送治人的權利。根據這個邏輯,假設一個公民認為另一個公民有精神病,將他送進了精神病院,並願意出錢給他治療,那麼,只要這個送治人不同意,這個被送到精神病院的人將永遠不能出來,即使家屬想救他都不可能。”

原因

商業化運作導致醫生成了法官

黃雪濤認為,造成以上這種現象的深層次原因是:精神病的非自願治療商業化,正是由于精神病院的產業化運作,有利益可追,就會有那麼多不該被收治的人被收治,而且由于立法缺位,用醫學標准替代法律標准,使得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利掌控在醫生的手上,醫生成了法官,可以剝奪個人人身自由。《精神衛生法》我們呼籲了很久,為什麼擱置了整整26年還出不來呢?

黃雪濤認為,中國醫療界現在所習慣使用的行規,離現在的法律觀念距離太遙遠,比起先進法律體系,這種操作模式太落後了。

黃雪濤說,她在紐約參觀時發現,在當地的精神病醫院里都會設一個小型法庭,由一名法官每周到醫院的法庭主持聆訊,把上周收到的所有病人輪流帶到法庭,有法律援助派出的律師代表病人,醫院派出律師做代表,一位精神科醫生作為証人,分別向法官陳述自己的專業意見。

半個小時左右,由法庭當庭裁定。如果醫院認為病人無需住院,就根本無需開庭,直接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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