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事故細節,希望能找到有心人作證之餘,亦讓各人參考。
日期: (星期一)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約晚上八時半 (農曆年廿八晚上)
我當晚從Granville 街進入 Arthur Laing 橋。到了橋梁的平直部份(我在右邊車道), 在
我前面有一列汽車。左車道看來相當空,於是我開我的左轉顯示, 並在鏡子檢查和Shoulder- check,以確實在左車道上前後面都沒有車。(我的確小心看了,因為我有四歲女兒在車上,亦非趕時間) 。確實後, 我便換道到左線。
當我已完全地在左車道上, 我注意到前面有一大貨車停了並閃著光燈。在我和貨車之間也有另一汽車正在切回右邊車道。我因此決定不再前進,而等機會返回右邊車道。我停下來等候, 等了兩三秒就被人從後而撞。
當我下車, 我的汽車完全地在左車道上直向前面, 距離在我右邊的中心點線約1.5英尺。撞我的那車前頭向左斜躺 (她車的前右擊撞了我車的左後方) 。那司機是一年輕洋女, 大聲嚷著我們要馬上離開(下橋)。起初我猶豫了,因為我們完全地是在左車道上,並不阻右車道交通。且有大貨車停在前面,其它車也不能前行。但她再叫了和準備回去開她的車。
我怕她不顧而逃, 於是記住了她的車牌號碼,便回到我的位子開車駕駛。當時下著毛毛雨,我的女兒被縛了安全帶在carseat上。我沒有機會拍照片或找其他司機作證人(況且當時橋上只剩得右邊車道行車, 若我上前攔住便會阻礙交通。) 我並認為既然我的車正停著而她從後撞我,無論如何也是她應負責。
我們到達了列治文一個油站,下汽車和交換了資料。她問我兩次-為什麼我在橋梁中間停車,我說是因為前面停了那大貨車。她很不高興說我其實還未太接近大貨車, 無必要那麼早停車。
我當晚打電話給ICBC報案, 並遵守他們的指示,於次日帶我的車到維修車店檢查和拍照。10天以後,我再打電話給ICBC查看情況,他們說仍然在調查, 但不會提供我任何詳細資料 (我不明白為何要那麼久)。
幾乎四個星期, 在我的汽車被修理了之後, ICBC 給我打電話並且說他們有評斷和投了我100%
應負責任。原來撞我車的司機等了兩天才遞交她準備的聲明, 誣告我換道到左線時擠在她的車前面,
以至她在我停車時並沒有足夠空間來停她的車。這是ICBC 稱"不安全的換車道"(Unsafe Lane
Change), 因此我要受罰。 其實我清楚記得, 在我換道時,左車道在我後並沒有車。 她根本不在那裡。 她是在來我已停了車,在等待過程中才撞在我後面的。 在加油站交談, 她亦從沒提及我有移到她前面擠著她, 只是惱我在橋中間停車。
大家都以為: 如果您撞了一輛停在您前面的車, 您(後邊的司機)一定地是100% 應負責任。我在知道了他們的評斷後才曉得, ICBC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您聲稱那車在您前面做了"不安全的換車道"。
撞了我車的司機在那48個小時期間一定做了她的研究或見律師, 以將這個"不安全的換車道"投擲在她的聲明內。
我告訴ICBC, 我當時是"安全的換車道" 我停下來等候, 過了一會她才從後而撞我。他們說我不能證明在我換車道時她不在我後面, 說我亦不能證明她撞我是因為她不集中精神或車速太快。 堅持說是我引起這次意外。可是,他們卻不需要那洋女司機證明她所說的一切。
我發覺得ICBC的評斷極不公平,跟他們談話亦令人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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