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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被捕者乃法官之女 也礙於此君有嚴重精神問題
如控告以襲警罪名 可能導至冗長法律程序 若上訴至終審法院
定必加重司法負荷 消耗政府資源
基於以民為本 善用政府資源為大前提
現判以社會服務令 給予改過自新機會
亦對市民大眾有所交代 COURT
無知並不是罪﹐  真正的罪是以無知 為口頭禪 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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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勿近

人生有個真正朋友的確好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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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one said they want to marry a rich girl, here it is one for you guys to 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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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ik 於 2010-8-3 14:17 編輯

This post by 林忌 is even better: 有錢人輕判、選擇性檢控與差人夾口供老屈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03.html

notable quotes:
當被告被定罪時,目前香港的判刑標準,法官卻要考慮「情理」的因素,例如 1. 被告是否得到應得的教訓;2. 被告會不會再犯 3. 被告其他求情理由。

上述三點都是屬於法官的酌情權,而這些酌情權的行使,卻有極高成份的主觀因素,而這些因素就往往造成了市民質疑司法不公的溫床。

第一點常遭質疑的,是有錢人犯了法要坐監被罰,他們的名譽及金錢利益上的損失比較嚴重,因此法官往往以此為「輕判」的理由。

普羅市民往往不認同這點,原因是 1. 窮人犯了法,貧窮已令他們接受比有錢人及名人「次一等」的法律保障,如果有錢人在判刑上仍有特權,是否製造「雙重不公」?

第二點關乎被告再犯案的機會,法官往往說被告有良好教育、良好背景,因此再犯機會較微而輕判;於是讀名校的,名人家庭出身的,有錢照顧的,往往因而得到輕判。

普羅市民也非常質疑這點--是否教育程度較低,就是接受更重刑罰的原罪?生而不公,有些人比較幸運,可以生在有錢家庭,可以生在書香世家,但這是否普通大眾應要接受較重刑罰的理由?是否代表有錢、書香世家重犯的機會,就一定較冇錢,文盲重犯的機會低?這個「動機假定」是否不合理?這種「金錢利益成本」的動機假定,是否一種不合理的歧視?

第三點關乎被告的其他求情理由,法官往往閱讀一些求情信。求情,就是向法官動之以情,而無可否認的是,某些人的求情信,比起其他人有力;因此有錢、有關係的名人,找到更多有力的求情信機會的確較高。

市民的問題就是如此:是否「人面較窄」是一種應被罰的罪?多名人朋友求情機會高些,對一般小市民是否不公平?教育程度較低的求情信,是否代表可信性較低?


2000年 7月,放暑假返港的阮家輝於中環的士高被搜出藏有兩粒搖頭丸。當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決定不予起訴,只要求簽保守行為。由於阮家輝父親阮雲道任高院法官,令人產生質疑,事件引來社會上很大反響。

為何兩粒搖頭丸,明明是會上癮的毒品,卻可以有特權簽保守行為呢?為何其他案件冇得簽保?更離譜的是看看其他例案,如 2002 年 HKSAR v Chan Tak Shing 一案,被告人只係藏有四粒安眠藥而冇醫生紙,經專家報告證明,被告人冇藥癮,安眠藥純粹用來醫失眠,被告認罪下法官卻重判被告入獄四個月!經過上訴減刑之下,也要判入獄兩個月!為何某些人吸毒可以由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守行為,而一般人卻連冇藥癮,只是冇醫生紙去買安眠藥,就要判坐監兩個月呢?案例事實擺在眼前的,就是赤裸裸的不公正。

再引述以往的資料:『二零零一年示威者梁俊威用「大聲公」呼喝警員,襲警罪成判即時入獄五個月,上訴之後,改判監兩個月。二零零八年示威者馮炳德用手肘撞跌警員,亦被控襲警,判監十五星期。

就 Bokhary Amina Mariam 一案,法官稱考慮到被告有好的學歷及家庭背景,認為她應該接受治療,因此不考慮判監,判感化十二個月、罰款八千元及停牌一年。』

襲警罪有兩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的警員,最高懲罰判監兩年,如果判監就不可以緩刑--社運界人士偏偏被控重罪,而於包致金姪女三次襲警,都是引用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最高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可以緩刑。

這又是甚麼道理?為了社會公義,在混亂期間和差人發生撞突,就要被控重罪判監;為了逃避酒精測試,主動掌摑警察,就可以被控較輕的罪名?難道律政司認為這種行為的罪名較輕嗎?是否市民用同樣力度掌摑警察,都可以得到《警隊條例》第63條的較輕控訴呢?是否社運人士,應該考慮在面對和警方發生衝突時,先一步掌摑警察?



and more...

-L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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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決定覆核摑警案判刑 (11:53)
在警隊及市民不滿下,律政司決定,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襲警案的判刑,提出覆核。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104條,提出有關覆核。律政司經全面及仔細考慮後,作出決定,並明白社會對案件的關注。

包致金侄女Amina Mariam Bokhary今年1月27日疑酒後駕駛,逆線行車時撞向旅遊巴,並在意外後情緒失控,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更打算強行離開,一名男交警上前阻止時,遭她掌摑左臉,警員送院後發現左眼視力模糊,左臉及左耳輕微紅腫。

Amina後來承認襲警、不小心駕駛及沒有提供酒精呼吸樣本3項罪名,另一條襲警罪獲不提證供起訴,日前被判處接受一年感化及罰款8000元。

事實上,Amina早有兩次襲警案底,先後在2001年6月及08年7月,因襲警罪分別被判罰款9000元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即時新聞)[明報]
人來人往,緣起緣滅,世事不過如斯。(c)
生, 老, 病, 死, 求不得, 愛別離, 怨僧會, 五陰盛.
人間八苦, 至死相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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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隊及市民不滿下,律政司決定,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襲警案的判刑,提出覆核。
ecwkwok 發表於 2010-8-4 02:05

Had the public outrage (and in particular, the widespread discontentment among the police force) not been reported in the news media, would this 黃淫龍 have done anything?

I bet he wouldn't law. It's so obvious that the entire system was set to cut this rich girl all the slack they can give, and had people not voiced their disgust and anger, she would have gotten away with her act.

-L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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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on't understand why the HK government would protect these British Indians. There must still be some leftovers of British India influence in the HK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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