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丁 啟 泰 在 警 方 錄 影 會 面 中 , 自 言 分 屍 過 程 太 變 態 。
(星島日報報道)十六歲援交少女王嘉梅被肢解案昨於高院續審,控方播出被告另一個版本的錄影會面,被告表示「因為成個過程太變態,自己講唔出口,但感到對唔住死者」,才供出於八小時內把整個身軀「肢解」的真相,包括先以菜刀在頸項放血、再斬下頭顱及四肢等,當「豬肉咁斬」,並將餘下人骨混在街市盛豬骨的竹籮內。
高等法院昨審理一宗駁人的少女肢解碎屍案。二十四歲男被告丁啟泰否認一項謀殺十六歲少女王嘉梅的罪名。被告昨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冷靜」地講述分屍經過,與早前會面時稱把整個屍首棄置海中截然不同,
被告指他於去年四月廿六日晚到尖沙嘴的士高消遣後,翌日下午相約死者到其住所性交,卻不小心把她捏死
,他於是把屍體放在洗手間的地上,然後以菜刀割頸放血十至十五分鐘,然後把鉆板放在頭後面,再用刀將整個頭顱砍下。
接覑被告再把四肢逐件斬下,然後在身驅的中間處落刀,把心臟、腸、肺等內臟一併扯出,但「分唔到邊個係心邊個係肺」,然後分成小部分沖進廁所內,歷時約半小時,整個過程沒有使用手套。然後,他又把身軀ɚ開,他稱「原本想過連皮切,但好難切」,於是才先「起皮」,再把皮和肉放在鉆板上切成細份,同樣沖入廁所內。
他繼續以菜刀尖端把胸口的二十條肋骨逐條拆出來,但由於尾龍骨太硬,故只能截成兩份。他再把分拆出來的四肢「起皮」和切肉,然後又把手指和腳趾斬下,與皮肉分別沖進廁所內,但腳趾公卻與腳掌相連未能斬下,更指「想人懐望落唔似人腳,盡量斬到似豬腳」。
分屍完畢後,被告把頭顱放在紙袋內,乘巴士到九龍城碼頭,再棄置大海中。他並指乘巴士是認為警方路障也不會搜查巴士,他棄屍後乘的士回程途中,致電友人謝彥德指殺了人,友人以為他說笑,更稱「你都黐铫」。回家後,他把人骨放進一個水桶內,然後攜桶到石硤尾街市,把人骨混在豬肉檔旁放豬骨的竹籮內。
被告又說,他把染有血舻的脇褥、脇單等洗乾淨才丟掉,怕有人見血舻後會報警,他又把死者的身分證、八達通及銀包等剪爛才棄掉,而銀包內的三千二百元則已用於的士高耍樂上,餘下二百元留來「交租」。
最後,他抹乾淨家中所有地方,然後沖清洗手間的血舻,至晚上十二時才睡覺。他解釋改口供的原因是「因為成個過程太變態,自己講唔出口,但感到對唔住死者」,故供出真相。
負責案件的西九龍重案組警長談啟泰供稱,本案動用重案組五個分隊,參與人數超過一百。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二五二──二○○八。
2009-07-22 |